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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郭靖凱

  •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太和生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太和生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凱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柏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38 元,應徵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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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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