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太和生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凱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柏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38 元,應徵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