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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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魏政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潘玉慧發支付命令,
惟潘玉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6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