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32號
- 原告
- 柏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桂嘉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有逸發支付命令,
惟李有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