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
- 原告
-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勛
- 被告
-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鋼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氧氣鋼瓶18支、乙炔鋼瓶15支,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