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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周佑倫

  • 原告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俊傑王贊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47號原   告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俊傑 原   告 王贊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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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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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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