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47號原 告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俊傑 原 告 王贊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