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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4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47號

原告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俊傑
原告
王贊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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