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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原告
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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