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
- 原告
- 潮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金達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金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8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