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9號原 告 鄭立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迅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