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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周佑倫

  • 當事人
    宏翔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26號原   告 宏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戴潘美足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檍嫻即勝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20 元,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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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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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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