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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71號

原告
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0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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