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8號原 告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華即冠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10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