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06號
- 原告
- 和生保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顯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66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