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41號原 告 唐克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伶即華人樂器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8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