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 原告
- 天統科儀有限公司即天統科學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茂書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靜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4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