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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

原告
李浩瑋即昇達堆高機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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