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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周佑倫

  • 當事人
    李浩瑋即昇達堆高機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原   告 李浩瑋即昇達堆高機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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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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