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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黃悅璇

  • 原告
    秦承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57號原   告 秦承志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545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45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雄救字第6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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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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