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林記弘
- 法定代理人褚丹明
- 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60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達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98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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