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劉熙聖
  • 法定代理人
    陳先寶

  • 原告
    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12號原   告 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先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24 元(計算式:16,512+10,100+26,612+54,000 =107,224 ),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