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12號
- 原告
- 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先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24 元(計算式:16,512+10,100+26,612+54,000 =107,224 ),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