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17號原 告 梁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珠即紅螞蟻家電生活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