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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8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84號

原告
來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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