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莊素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芳瑞律師即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