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2號
- 原告
- 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富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倉頡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倉頡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5,000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