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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宋恩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2號

原告
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富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倉頡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倉頡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5,000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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