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寰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輝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統興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統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2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