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581號原 告 許墨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群芳、陳金英即稻香台灣小吃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雄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