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聯一五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紀玉燕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聰律師
王瀚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續達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