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65號原 告 黃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樓小館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預告工資12,666元及代工工資76,00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1/2 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計算式:2,650 元-500 元=2,1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雄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