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37號
- 原告
- 藍清溪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正圓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