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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原告
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吳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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