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8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79號
- 原告
-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文慶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騰發支付命令,惟
黃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86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