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林記弘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李阿香、謝佳宏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982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被 告 佳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阿香 人 被 告 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佳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新臺幣(下同)53,470元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5,299,950 元及5,299,950 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599,900元(計算式:5,299,950 +5,299,950 =10,599,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 元,扣除上開繳納之53,47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51,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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