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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彭志崴

  • 原告
    梁泰毓
  • 被告
    蔡淯霖即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13號原   告 梁泰毓 被   告 蔡淯霖即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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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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