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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1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彭志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13號

原告
梁泰毓
被告
蔡淯霖即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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