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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

原告
楊長倫
原告
吳后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7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再扣除前繳裁判費2,210 元,尚應補繳50元(計算式:4,520元×1/2 -2,210 元=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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