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 原告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木青、周鴻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49號聲 請 人 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木青 代 理 人 周鴻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桃園市上開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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