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調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俊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105號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葉一堅、湯寶隆、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張孝威、蘇泰盈、新聞播報記者、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阿明、葛祐豪、蔡容喬即蔡佳蓉、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採訪記者及新聞播報記者、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馬詠睿、採訪記者、新聞播報記者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7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項訴訟救助駁回聲請裁定已於105 年5 月3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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