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653號
- 原告
-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盛
- 訴訟代理人
- 顏銘緯
- 被告
- 神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壬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65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