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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65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653號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訴訟代理人
顏銘緯
被告
神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壬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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