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 原告
- 陳勝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辰雨律師
- 被告
-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蓮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 被告
-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甄
- 參加人
- 莊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仲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一)記載「共計新臺幣(下同)455萬5,000元」,應更正為「共計新臺幣(下同)450萬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