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原告
陳勝雄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被告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蓮珠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參加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一)記載「共計新臺幣(下同)455萬5,000元」,應更正為「共計新臺幣(下同)450萬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