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54號
- 原告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英豪
- 訴訟代理人
- 徐宥婕
- 被告
- 雄酈開發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士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櫃設置合約書第24條附卷可稽,復據原告於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