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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原告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訴訟代理人
丁正晃
訴訟代理人
趙景煌
被告
林家宏

      陳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調取警詢筆錄所載監視器影像及行速紀錄器以查明肇事責任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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