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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07號

原告
台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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