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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6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40號

原告
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妤真
訴訟代理人
錢信宏律師
被告
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國
訴訟代理人
蔡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地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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