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40號
- 原告
- 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妤真
- 訴訟代理人
- 錢信宏律師
- 被告
- 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萬國
- 訴訟代理人
- 蔡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地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