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聲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睿雙
- 訴訟代理人
- 胡晶南
- 相對人
- 蕭翰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雄訴字第一0號(改分前為一0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七七三號)給付賠償金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五日、一0五年三月九日、四月十三日、五月四日、六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釐清案情,有調閱本院105 年度雄訴字第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105年3 月9 日、4 月13日、5 月4 日、6 月23日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