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9號
- 原告
-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邦界
- 原告
-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邦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