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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宋恩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3號

原告
玖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文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耘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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