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 原告
-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大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攀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58 元,
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