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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梅娟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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