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詹富媛
- 原告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原 告 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富媛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錦枝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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