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68號
- 原告
- 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康橋大廈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