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07號
- 原告
- 欣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輝郎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彥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82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