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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45號

原告
柏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嘉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淑玲、典範設計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陳淑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繳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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