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12號

原告
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運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5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